全文強制國家標準
《消防設施通用規(guī)范》中對于
滅火器維護、維修、報廢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消防設施通用規(guī)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GB 55036-202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10.0.7 滅火器應定期維護、維修和報廢。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更換。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jié)構不合理現(xiàn)象;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 不能確認生產(chǎn)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chǎn)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9 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guī)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條文說明
10.0.7 本條規(guī)定了各類建筑中所配滅火器的維護要求。定期維護和維修滅火器、到期報廢滅火器是消防設施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滅火器安全使用、能夠有效撲滅初起火災的重要保障。等效替代原則需要確保滅火器的配置級別不降低。
10.0.8 本條規(guī)定了滅火器報廢的基本要求。瓶體出現(xiàn)銹蝕、破損或超過報廢期限的滅火器,不僅會降低滅火效果,而且可能對使用人員造成人身傷害。
來源:36safety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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