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5項行業(yè)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公布
分別涉及城鎮(zhèn)燃氣、交通運輸、露天煤礦、鐵路建設工程等行業(yè)領域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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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印發(fā)
《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zhèn)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范》等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燃氣管理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識別、認定城鎮(zhèn)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并依法依規(guī)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安全生產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jiān)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tǒng)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tǒng)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qū)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qū)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guī)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
(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wèi)生間內;
(三)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第十條 其他嚴重違反城鎮(zhèn)燃氣經營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fā)
《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城市客運企業(y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城市客運企業(y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城市客運企業(y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維修、汽車客運站等企業(yè)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城市客運企業(y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xù)安排上崗作業(yè)的;
(四)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fā)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zhí)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yè)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yè)的;
(五)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guī)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所屬客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
(二)所屬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第五條 道路普通貨運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guī)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
(二)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包裝容器損壞、泄漏的;
(二)所屬常壓液體罐車罐體運輸介質超出適裝介質范圍,或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的;
(三)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guī)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yè)進行維修的。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存在本標準第三條(一)(二)(四)(五)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guī)定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的;
(三)未建立保護區(qū)管理制度或執(zhí)行制度不到位發(fā)生險性事件的。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guī)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qū)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guī)定及時更換仍繼續(xù)使用的。
第九條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的;
(二)所屬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或未按規(guī)定在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中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條件仍違規(guī)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二)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的。
第十二條 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yè)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實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第十三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城市客運企業(yè)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依規(guī)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fā)
《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為指導各地科學準確判定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難度大,需要封閉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路管理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四條?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在役公路橋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點路段、違法違規(guī)行為四個方面。
第五條?在役公路橋梁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為5類,尚未實施危橋改造且未封閉交通的。
第六條?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隧道技術狀況評定為5類,尚未實施危隧整治且未關閉隧道的。
第七條?在役公路重點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路側計算凈區(qū)寬度范圍內有車輛可能駛入的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高壓輸電線塔、危險品儲藏倉庫等設施,未按建設期標準規(guī)范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跨越大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和高速鐵路的橋梁以及特大懸索橋、斜拉橋等纜索承重橋梁,未按建設期標準規(guī)范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第八條?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公路范圍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從事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作業(yè),以及違法設立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的;
(二)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從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設、埋設等涉路施工活動,危及重要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的;
(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焚燒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嚴重影響公路通行的;
(四)相關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
(五)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未經審批許可或未按審批許可的行駛時間、路線通過實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
第九條?本判定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鐵路局印發(fā)
《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科學判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持續(xù)完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fā)生,推進鐵路建設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專業(yè)分包單位無相應資質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施工、監(jiān)理、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超過30日不在崗或未實質開展工作的;
(三)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guī)定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規(guī)定開展專家論證審查的;
(四)爆破、吊裝、有限空間作業(yè)、人員密集場所動火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業(yè)審批手續(xù)的;
(五)特種作業(yè)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特種設備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產生活區(qū)選址未經勘察及安全評估的;
(七)場區(qū)內使用貨車或報廢客車載人的。
第五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洞口高陡邊仰坡未按設計要求開挖和加固防護,未按要求監(jiān)測邊仰坡變形,變形超出規(guī)定值的;
(二)未按規(guī)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圍巖監(jiān)控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結論與設計不符,監(jiān)控量測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處置的;
(三)擅自改變開挖工法;初期支護未及時封閉成環(huán);仰拱一次開挖長度超過規(guī)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業(yè)面未配備警報、通信裝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設計涌水量;未配置應急備用電源、抽排水設備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隧道施工未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監(jiān)測報警裝置,監(jiān)測報警后仍違規(guī)作業(yè)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型作業(yè)機械的;
(六)巖溶及富水破碎圍巖區(qū)段施工,開挖前未按設計完成泄壓或預加固措施的;
(七)作業(yè)面出現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撤離人員的;
(八)復雜地質隧道發(fā)生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質災害后,未采取加強設計措施的;
(九)內燃機車、自輪式運轉設備、柴油發(fā)電設備在隧道內作業(yè)未安裝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監(jiān)測報警裝置的。
第六條 橋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水上作業(yè)平臺、圍堰、沉井等未進行專項設計,未按設計施工,施工期實際水位高于設計最高水位;圍堰或沉井出現漏水、翻砂涌水、結構變形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過8m(含)高墩施工過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澆筑速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現澆梁支架、移動模架、掛籃等非標設備設施未經專項設計,未經預壓、試吊等現場試驗驗證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載力不足的。
第七條 地質條件、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管線復雜基坑或開挖深度超過5m(含)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施工、變形監(jiān)測未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者基坑監(jiān)測變形數據異常變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八條 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強制性標準,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九條 鐵路站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zhí)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本標準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
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
下列情形為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一、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或者出現滑坡征兆,未及時停止作業(yè)并撤離人員的。
“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包括邊坡明顯沉降、嚴重變形、變形加速等情形?!懊黠@沉降”是指硬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30MPa)沉降≥10cm、軟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5—30MPa之間)沉降≥25cm、極軟巖(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5MPa)沉降≥40cm等情形?!皣乐刈冃巍笔侵高吰鲁霈F較大裂縫(30cm以上),平盤大面積滑落、垮塌或者平盤明顯底鼓等情形?!白冃渭铀佟笔侵高吰卤O(jiān)測資料顯示的邊坡位移量在72小時內連續(xù)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盎抡髡住卑ㄟ吰鲁霈F大面積滾石滑落或者裂縫增大、貫通等現象?!傲芽p增大、貫通”是指采場邊坡裂縫長度達到200m及以上且高度超過3個臺階,排土場邊坡裂縫長度達到500m及以上且高度超過3個臺階的情形。
二、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臺階高度嚴重超高、平盤寬度嚴重不足的。
“臺階高度嚴重超高”是指采場、排土場單個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的2倍及以上?!捌奖P寬度嚴重不足”是指正常工作的平盤寬度不足設計值1/2的,不包括臨時到界平盤和已到界平盤。
三、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監(jiān)測內容不全面,監(jiān)測范圍未做到全覆蓋的,或者關閉、破壞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隱瞞、篡改、銷毀邊坡監(jiān)測數據、信息的。
“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是指邊坡監(jiān)測系統(tǒng)因故障不能發(fā)揮應有監(jiān)控、監(jiān)測作用,且未采用人工監(jiān)測等補救措施的?!氨O(jiān)測內容不全面”是指缺少表面變形、裂縫、隆起其中任何一項的?!氨O(jiān)測范圍未做到全覆蓋”是指未覆蓋采場、排土場全部區(qū)域(包括采場端幫和工作幫邊坡、排土場到界邊坡和工作幫邊坡)。
四、在高溫區(qū)和自然發(fā)火區(qū)爆破時未采取措施的。
“未采取措施”是指未采取下列措施中任何一項的: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采取有效滅火、降溫措施;高溫孔降溫處理合格后方可裝藥起爆;高溫孔應當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者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五、井工轉露天開采的煤礦,未探明老空區(qū)情況,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六、將采煤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fā)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將剝離工程發(fā)包給2家以上單位或者個人的。
“采煤工程”包括坑下煤炭采裝、運輸全過程,不得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承包單位完全實現無人駕駛運輸的除外。“剝離工程”包括坑下土巖采裝、運輸、排棄全過程。認定本情形的過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將剝離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者未對剝離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調、管理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土巖采裝、運輸、排棄中的任一過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拔磳冸x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調、管理的”,是指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調、管理義務的?!拔炊ㄆ谶M行安全檢查”,是指未按照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fā)現安全生產問題未督促整改。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融媒體工作部 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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