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065—2010,與DB11/T 065—2010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范圍(見第1章,2010年版第1章);
——更改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10年版第2章);
——更改了基本要求(見第4章,2010年版第4章);
——更改了原標準中變配電裝置、低壓配電線路、照明裝置和一般低壓用電設備、接地,并列入附錄(見附錄B、附錄C,2010年版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
——刪除了原標準等電位聯(lián)結內容(2010年版第7章);
——刪除了原標準電氣火災隱患檢測和判斷方法(2010年版第8章);
——刪除了原標準檢測及結果處理(2010年版第9章);
——增加了檢測流程(見第5章);
——增加了檢測要求(見第6章);
——增加了電氣火災危險級別判定(見第7章);
——增加了檢測記錄與報告(見第8章);
——增加了檔案管理(見第9章);
——刪除了原標準IP防護等級劃分、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接線方法、接地系統(tǒng)的類型、常用材料發(fā)射率的參考值(2010年版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E);
——更改了檢測儀器的基本配置(見附錄A,2010年版附錄D);
——增加了直觀檢查表(見附錄B);
——增加了儀器檢測表(見附錄C);
——更改了特殊場所,并增加了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儲能設施、光伏發(fā)電站的檢測內容(見附錄D,2010年版附錄F)。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實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
本文件參編單位: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消防協(xié)會、北京建筑材料檢驗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華安全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安博大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御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蔻凱恒安咨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丹、魏毅宇、李永慶、李家冀、張偉、孫旋、孫富、王靖波、張向陽、郭偉、
雒世駿、王翔、江朝暉、周景東、崔玉豪、沈炎明、王記明、李宏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2000年首次發(fā)布,為DB11/065—2000;
——2010年第一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電氣防火檢測技術規(guī)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電氣防火檢測的基本要求、檢測流程、檢測要求、電氣火災危險級別判定、檢測記錄與報告、檔案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10kV及以下電氣防火檢測。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022高壓交流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標準的共用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 基本要求
4.1 機構
4.1.1 應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4.1.2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ǎn)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預案,并建立識別風險的長效機制。
4.1.3 應配備檢測所需要的人員、設備及技術支持服務。
4.2 人員
4.2.1 檢測機構應設置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并按照檢測對象設置項目負責人。
4.2.2 從事現(xiàn)場檢測的操作人員均應具有電工作業(yè)證。
4.2.3 應遵守現(xiàn)場電氣高、低壓安全作業(yè)相關要求。
4.3 設備
4.3.1 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電氣防火檢測的設備。
4.3.2 檢測儀器的基本配置和主要技術參數(shù)參見附錄A。
4.3.3 用于測量的檢測儀器應能達到所需的測量準確度。
4.3.4 檢測儀器應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5 檢測流程
5.1 接受委托
5.1.1 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開展電氣防火檢測時,應了解委托方的檢測需求,并對檢測能力進行評估。
5.1.2 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檢測合同,明確檢測對象、檢測范圍、檢測項目、檢測標準、檢測時限等。
5.2 制定方案
5.2.1 檢測機構開展現(xiàn)場檢測前應按照檢測對象的實際情況,編制檢測方案。
5.2.2 檢測方案制定前,檢測人員應對檢測對象基本情況進行核對、統(tǒng)計、確認,明確檢測項目、人員組織、時間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
5.2.3 檢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檢測對象概況;
b)項目負責人;
c)檢測人員名錄;
d)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檢測設備;
e)安全保障措施。
5.3 檢測準備
5.3.1 檢測開始前,檢測機構應在委托方的配合下查閱以下資料:
a)電氣裝置、產(chǎn)品的合格證明文件;
b)配電系統(tǒng)圖及相關文件;
c)運行狀況記錄和維修記錄;
d)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等。
5.3.2 現(xiàn)場檢測前,檢測人員應與委托單位確定現(xiàn)場檢測所需配合的人員和技術需求。
5.4 檢測實施
5.4.1 電氣防火檢測應在電氣設備和線路帶載運行不少于1h,且工作狀態(tài)正常穩(wěn)定后進行。
5.4.2 檢測機構應按第6章的要求開展現(xiàn)場檢測。
5.4.3 檢測過程中,檢測人員應按照8.1的要求填寫檢測記錄。
5.5 檢測判定
現(xiàn)場檢測結束后,檢測人員應根據(jù)檢測結果,按第7章的要求綜合判定被檢測對象的火災危險級別。
5.6 出具報告
檢測機構應依據(jù)檢測判定的結果,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現(xiàn)場檢測人員按照8.2的要求編制檢測報告。
6 檢測要求
6.1 檢測項目
6.1.1 電氣防火檢測項目可包括:變配電裝置、低壓配電線路、照明裝置和一般低壓用電設備、接地。
6.1.2 檢測內容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附錄B和附錄C的要求。
6.2 檢測比例
6.2.1 變配電裝置、接地應全部檢測。
6.2.2 低壓配電線路、照明裝置和一般低壓用電設備抽檢比例不應低于30%。
6.3 現(xiàn)場檢測
6.3.1 現(xiàn)場檢測應分為直觀檢查和儀器檢測。
6.3.2 檢測項目的直觀檢查應按附錄B執(zhí)行。
6.3.3 檢測項目的儀器檢測應按附錄C執(zhí)行。
6.3.4 特殊場所的檢測應按附錄D執(zhí)行。
7 電氣火災危險級別判定
7.1 檢測人員應根據(jù)檢測項目的結果,綜合判定被檢測對象的火災危險級別。
7.2 火災危險級別應分為以下四級:
a)I級:無電氣火災隱患,電氣系統(tǒng)安全;
b)II級:存在輕微電氣火災隱患,電氣系統(tǒng)較安全;
c)III級:存在電氣火災隱患,電氣系統(tǒng)不安全;
d)IV級:存在嚴重電氣火災隱患,電氣系統(tǒng)極不安全。
8 檢測記錄與報告
8.1 檢測記錄
8.1.1 檢測人員應按檢測要求記錄檢測數(shù)據(jù)和有關信息。
8.1.2 檢測記錄應數(shù)據(jù)準確、字跡清晰、信息完整,檢測人員應簽字。
8.1.3 當記錄中出現(xiàn)錯誤時,應在每一錯誤處劃改,不應擦涂,并將正確值填寫在其旁邊。記錄改動應有改動人簽字,并由委托單位現(xiàn)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8.2 檢測報告
8.2.1 檢測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信息:
a)檢測報告名稱、編號;
b)檢測對象基本情況;
c)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和每頁及總頁數(shù)的標識;
d)檢測日期及報告簽發(fā)日期;
e)檢測依據(jù)或執(zhí)行標準;
f)檢測項目、檢測結論;
g)檢測機構的名稱、地址及通訊信息;
h)其他說明。
8.2.2 檢測報告應有檢測人員、項目負責人簽名,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以及騎縫章。
9 檔案管理
9.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檢測合同;
b)受理資料、其他與檢測相關的重要文件;
c)檢測方案、檢測原始記錄;
d)反映系統(tǒng)功能性檢查的現(xiàn)場檢測照片;
e)檢測報告;
f)其他要求歸檔文件(如安全協(xié)議、滿意度調查表等)。
9.2 檢測機構應在檢測報告出具1個月后,按檢測對象、編號逐一登記歸檔。
9.3 檢測檔案保管期限不應少于6年。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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